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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規範外國護照之簽證,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第 4 條.
-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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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細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 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 ...
第一條 本細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 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 四、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 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第 6 條 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 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前項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