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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
遵守消防法規讓大樓、集合住宅更安全. 公寓大樓發生火災時,往往因濃煙密布以及內部高溫,導致消防員搶救不易、住戶逃生困難,若又有堆積雜物的情況,還會讓火勢蔓延更快,並增加救援難度。 所以妥善準備好消防設備,並定期做好安全檢查真的不能少。 而為了避免因未做好防護,導致祝融之災造成令人痛心的傷亡,消防法也頒布了以下規定: 消防法第6條 第一項: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法37條 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018年4月12日 · 次按現時政府資訊公開及網路通訊發達,公寓大廈若有消防安檢不合格時,管委會對於知悉應提改善計畫書或者申請展延之處理方式,在取得此類資訊管道上應均無困難,自不得以不知法規或處理程序為由,請求免除行政裁罰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4號判決)」 2、「消防法第2條所定之管理權人,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負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責,而該場所消防安全如有不符合規定之情,管理權人依法負有改善之責,經限期改善及展延後,仍未加以改善,其主觀上縱非故意致之,實難謂無未盡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過失歸責事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02號判決)」 三、相關法規: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 I.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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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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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多設於 一般大樓或社區內,為確保需要醫護服務之慢性病患、自理能力缺損者之安全,爰參 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老人短期入所設施、老人養護所、老 人特別養護所,樓地板面積在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出入口、走廊、樓梯安全規定. 第89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 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