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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就讀學校以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帳號密碼,或學生自行於本線上申辦系統註冊帳號,登入移民署「 外國與外僑、大陸與港澳、無戶籍國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 」進行申請。 2 經核對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將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線上系統(於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經審核許可並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應備物品 一、大陸地區所發效期尚餘6個月以上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 二、最近2年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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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嗎?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 (一)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二、專業交流: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誰可以辦. 一、具備相關專業領域之大陸地區人民,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 二、申請同(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隨行。 但申請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 (二)申請來臺從事駐點記者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或隨行。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一、 為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者,應造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項第六款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函送或以資訊系統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或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增加者,亦同。
2024年5月15日 · 線上申辦. 要帶什麼. 一、 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赴大陸地區起訖日期及活動主旨 (詳細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或以夾帶附件方式上傳線上系統皆可)。 二、其他有助說明活動性質之文件(如邀請函、同行團員名單)。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需附赴陸交流計畫:包含計畫之緣起、活動之目的、研討主題、主辦單位、參與活動之國家、組織、團體或成員、邀訪單位或邀請函、我方隨團人員、赴陸行程、交流活動預期效益、交流活動經費來源或其年度出國預算資料等。 貼心小叮嚀. 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為由申請。
96-06-25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及範例』. 96-06-22 經濟部修正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96-06-22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相關申請須知. 96-06-22 針對新加坡政府發表有關「我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之立場 ...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 (一)短期探親。 (二)長期探親。 (三)團聚。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二、專業交流: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