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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配偶,指中華民國國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配偶。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籍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外,通常為現有或曾經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稱為涉台婚姻人員 [1]、涉台婚姻對象 [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在2015年12月實施的《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術語》規定,兩岸婚姻 ...

  2. 明式傳統中式婚服 圖中描述明朝婚禮 清朝 乾隆年間徐揚所畫《姑蘇繁華圖》中描繪的中式婚禮中新郎、新娘拜堂的過程 1941年檳城 土生華人的傳統中式婚禮 現代寧波的迎娶隊伍 《清明上河圖》中的迎親隊伍 中國傳統婚禮是華夏文化的重要部份。 古人認為黃昏是吉時,取陽往陰來之意 [1],所以會 ...

  3. 编. 離婚贍養 或称 配偶赡养费 [1] 、 贍養 ,為 法律 中定義,在 配偶 離婚 或 分居 後,提供給 分居 者的必需 生活 费用 。. 西方国家 法律体系一般支持离婚赡养费,而在非西方国家中则不一定。. 過往传统上,西方国家的离婚贍養是由男方支付給其前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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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婚姻法》

    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並且規定結婚離婚均需向蘇維埃辦理登記,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形式要件。 1948年5月15日恢復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中央婦委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解放區農村作調查研究,發現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達99%。1948年9月,為了進一步發動婦女群眾,召開了第一次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議期間,劉少奇表達了黨中央有意制定《婚姻法》的動向,稱「我們這個五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套了?」並且把毛澤東1931年簽署發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拿給與會者,當作主要參考資料。在中央婦委副書記鄧穎超的主持下,由帥孟奇、康克清、楊之華、李培之、羅瓊和王汝琪組成《婚姻法》起草小組(全部是女性),王汝琪執筆。中央婦委配合起草小組做婚姻問題專題調查,起草小組一邊學習《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一邊研究解放區群眾的婚姻家庭生活狀況以及各地解放區政府頒發的婚姻條例、實施經驗、農民的覺悟程度等等。經過激烈爭論,反覆討論修改,1949年3月,初稿從西柏坡送進北平。後歷經數次座談會...

    1980年《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分為六個章節: 1. 總則 2. 結婚 3. 家庭關係 4. 離婚 5.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6. 附則

    名稱問題

    有人認為現行《婚姻法》存在闕漏,名稱不準確,應該改為《婚姻家庭法》,但支持沿用原名者認為法律名稱應該穩定。亦有人認為改名後應該將《收養法》併入新的《婚姻家庭法》。官方至今未採納這些意見,因為該問題其實只限於少數學者的小眾學術討論,並未有社會廣泛意見關注。

    婚前財產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的第十條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可認定為個人財產,被某些女性認為「對女方明顯不公」,而支持者認為該條「很難找到不妥之處」。因為不少案例房屋通常由男方離結婚前夕極短時間貸款購買,婚後共同還貸,卻被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而支持者認為每個人家庭狀況與夫妻相處模式百百種,法律不可能細化到萬千種狀況,男方若想房屋與女方共享自然會加名或婚後買,不加名且婚前購買通常有防備女方貪圖財產結婚的防禦手段意圖,要對妻子採取猜忌態度也是男方的權利,法律應尊重不可剝奪其權。

    婚內共同債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爭議在於其做出一種認定:即夫妻雙方對彼此的債務有一種自然作保關係,一方欠債不還債主可以找另一方要債。 夫妻間債務糾紛分為下列三種情境(男女角色可能互換): 1. 男方在外借鉅款後與女方合謀假離婚,錢財都劃歸女方與小孩所有,以名下無財產的老賴態度欠賬不還,但同時與女方依然住在一起與婚內無異。 2. 丈夫坑害妻子的模式,在外借債後妻子須償還一半的問題,包含與外人串謀製造假借據假借款紀錄以離婚時坑害金額的一半於女方身上。 3. 丈夫確實有在外欠巨債之後失蹤躲債,債務落於不知情妻子身上。 該法律制定之初是社會情境上以第一種情況大量出現,24條的出現極大遏制了此一亂象使其基本消失,但卻壓下一端翹起另一端讓後兩種問題出現,尤其第三種情境引起大量社會關注,央視及各省媒體也多次作出探討性節目,支持24條的學者認為社會的討論有時過於濫情,因為自稱「24條受害者」常以寡母孤兒形象出現,先天得到同情心而使大眾失去理性探討的成分: 1. 自稱對丈夫外債不知情者,是否真的不知情? 自訴的一面之言不是法律...

  4. 離婚贍養費 或稱 配偶贍養費 [1] 、 贍養費 ,為 法律 中定義,在 配偶 離婚 或 分居 後,提供給 分居 者的必需 生活 費用 。 西方國家 法律體系一般支持離婚贍養費,而在非西方國家中則不一定。 過往傳統上,西方國家的離婚贍養費是由男方支付給其前妻,或由女方支付給其子女撫養費。 可能會對 家庭主婦 ( 家庭主夫 )有所傾斜 [1] 。 許多國家法律要求贍養費要讓較弱勢的一方能獲得與較有優勢的一方相同的生活水準,而私生子女的母親可能也有相同權利,這代表著再婚及擁有私生子女對富裕一方來說負擔也很高,富裕一方的婚姻次數及私生子女數目也會受到贍養費的限制。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新娘買賣 是指一些地方出售以及購買 新娘 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印度 和 非洲 等地均有新娘買賣發生。 吉普賽有女性在每年八月的新娘集市拍賣給出價最高者之傳統。 不過新娘買賣在許多國家並不合法。 歷史 [ 編輯] 1619年,英國的殖民地 詹姆斯敦 出現了新娘買賣。 [1] 由於歐洲女人不太敢前往北美殖民地, 詹姆斯敦 當地一度全是男性 歐裔美洲人 , [2] [3] 由於幾乎沒有女人,所以當地的男人找不到女人結婚,許多男人只好離開 詹姆斯敦 。 為了減少人口流失,英國殖民當局在 歐洲 打廣告,希望有更多的婦女前往 詹姆斯敦 。 [4] 郵購新娘 [ 編輯] 主條目: 郵購新娘. 有人通過郵購的方式購買新娘。

  6. 中國歷代雖然皆有不親迎(又稱單頂娶)的例子,但某些情況下新郎必須親迎。 當新娘嫁妝等於或高於彩禮時,新郎必須親自去迎親。肇因自宋代以來,歷代法律規定嫁妝必須至少為聘禮的一半或更多,[1] 嫁妝等於或高於彩禮時,男方無任何財物損失,因此新郎必須親自去迎親以代表男方向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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