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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納稅義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 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第 27 條
契稅節稅手冊. 契稅的課徵. 更新日期:113-04-30. 一、課徵對象.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 注意: (一)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二)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三、契稅計算方式. 案例一:房屋 (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萬元,而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萬元 (課稅現值45萬元、免稅現值5萬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萬元。 即50萬元×6%=3萬元. 案例二:房屋 (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萬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萬元 (課稅現值45萬元、免稅現值5萬元)。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本系統法規內容若與政府公報內容不同,以政府公報內容為準; 本系統各稅解釋函令內容若與「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內容不同,以後者內容為準。
依前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刪除)
依前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第 16 條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1 條(適用範圍) 契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徵收範圍)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但在開徵 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 3 條(稅率)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第 4 條(買賣契稅)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第 5 條(典權契稅)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第 6 條(交換契稅)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相關法規
契稅節稅手冊. 契稅---問答實例. 更新日期:112-04-19. 一、契稅的種類及稅率有那些? 向何人課徵? 答:契稅的種類、稅率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表: 二、申報契稅檢附之文件? 答:契稅申報書及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 (驗畢當場發還)、副本或影本 (已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應含貼印花部分,金額為契約移轉價格的千分之一)乙份,其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或代理人印章以明責任,其它有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但稽徵 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