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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23日 · 委任經理人究竟是「雇主」還是「勞工」? 律師張源傑 前言 甲公司擬聘請專業經理人經營公司業務,該經理人究竟為「雇主」抑或「勞工」,於勞保及健保之實務上不盡相同,其區

  2. 委任經理人有哪些權益? 委任經理人的權益 若為委任之經理人,即不適用勞基法相關權益,也就是說沒有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加班費、特別休假、資遣費等權益,但如果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如果公司不提供勞基法相關權益給委任之經理人,是合法的!

  3. 依公司法設置的經理人,就一定是委任關係嗎? 先前在實務上有一個特別著名的案例,就是某集團開除旗下子公司「總經理」,而被告上法院請求資遣費的事件,在這個案例中,某集團依據公司法第29條規定主張該總經理為依公司法設置之委任經理人,得依同條規定予以解任,且勞動部前身勞委會在民國83年發布的函釋亦指出,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因此主張該名總經理不得依據勞基法請求資遣費及相關權利。

  4. 委任經理人是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設置的經理人,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 實務上雖然員工已由董事會派任為委任經理人,但若未清晰界定,公司與員工雖然已形式上成立委任關係,而原有勞動關係卻未終止,恐產生日後爭議的變數。 依法院實務,在這種情形有可能成立委任與勞動之混合契約關係,實際認定需從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作綜合判斷,縱然是約定擔任委任經理人,譬如員工每月領取固定報酬作為勞務對價,與公司間存在從屬性,便可能認定公司與員工間仍有勞動契約關係,因而適用《勞動基準法》。 如前所述,公司與委任經理人就聘任權益重新約定的話,委任經理人與公司間若對於是否具勞動關係產生爭議,最終須由法院認定;如果法院認為委任經理人不是勞基法所稱之「勞工」,則委任經理人很可能無法依勞基法領到退休金。

  5. 雇主及委任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規定: 1.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董事長即屬之。. 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 ...

  6.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除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是以,有關經理人之委任,在程序上,係經董事會決議後,始發生委任關係,尚無追認之問題。

  7. 有關委任經理人的勞動條件與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依勞委會八十年五月三十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一二三五號函之解釋,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惟雙方所為之約定應受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拘束,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明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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