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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1月10日 · 公司為避免勞檢時發現主管超時工作,以及公司未支出加班費等觸法行為,經人指點,擬透過雙方另行簽訂合約性質是民法委任的委任經理人合約,於檯面上迴避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

  2. 勞動部解釋令.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透過Femas HR雲端人資系統輕鬆搞定人事管理 想了解更多,立即預約介紹. 勞動部「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契約認定判斷標準:人格從屬、經濟從屬、組織從屬,及其他包括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提撥、以薪資所得代扣繳所得稅。 (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 看了以上四項規定,相信大家還是霧煞煞吧! 到底要遵照哪項規定呢? 公司和主管肯定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文解釋,這也是勞資糾紛最頭痛的地方。 從各法律條文看來,雖然勞動部也沒有很明確的認定標準,但看起來似乎經理人比較偏向是委任關係。 現就實務上的做法來一一檢視說明: 經理人跟職稱無關.

  3. 依公司法設置的經理人,就一定是委任關係嗎? 先前在實務上有一個特別著名的案例,就是某集團開除旗下子公司「總經理」,而被告上法院請求資遣費的事件,在這個案例中,某集團依據公司法第29條規定主張該總經理為依公司法設置之委任經理人,得依同條規定予以解任,且勞動部前身勞委會在民國83年發布的函釋亦指出,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因此主張該名總經理不得依據勞基法請求資遣費及相關權利。

  4. 2022年8月16日 · 所謂的「委任經理人」,指的是 經過公司依照 公司法 所委任的經理人,對內有權 為公司管理事務 ,對外有權 代表公司簽名 。 當員工具備委任經理人的身分,意味著公司: 不用按照勞基法給予加班費、一例一休、特別休假、請假、職災補償、退休金、資遣費等法定給付; 不用遵守勞基法的工時上限、加班上限、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等法定限制; 不用強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災保險,也不用強制提撥勞工退休金; 不用理會勞基法的 法定解僱事由 及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可以隨時片面終止契約關係。 勞基法不保護委任經理人,原因在於他們 受任負起經營公司事業的重責大任,自然擁有相當程度的工作自主權 ,在地位上能與公司平起平坐,有能力與公司商談聘用條件。 其實從勞基法的角度來看, 委任經理人是屬於雇主那一方 。

  5. 依勞工行政及司法判決實務見解,經理人如是依公司法所委任,且對事務之處理擁有獨立裁量權,其與公司間是委任契約關係,而非勞動契約關係,因為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明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以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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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契約書 (以下簡稱甲方)、 羿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甲方委任乙方提供「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輔導課程事宜,訂 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委任項目: 工作規則 勞動契約 薪資制度設計 其它:

  7. 有關委任經理人的勞動條件與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依勞委會八十年五月三十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一二三五號函之解釋,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惟雙方所為之約定應受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拘束,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明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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