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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doc.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徵收本市娛樂稅,並依娛樂稅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本市娛樂稅之稽徵,由本市稅捐稽徵機關 (以下簡稱稽徵機關 ...

  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娛樂稅法 (96年5月23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娛樂稅,依本法規定徵收之。 第 2 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 3 條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第 4 條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3. 各縣市現行娛樂稅徵收率. A.新北市、臺中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連江縣等縣市政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文化中心)演出上述表內 (2)除各種競技比賽外之娛樂項目,娛樂稅 ...

  4.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doc.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高市府財稅金字第10130671400號令制定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並自公布日施行. ::: 高雄市政府: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電話總機: 07-3368333 傳真電話:07-3338191. 系統 ...

  5. 娛樂稅係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及娛樂活動按所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課徵。 娛樂稅與其他各稅最大的不同在於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6. 高市府今(5)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調降本市藝文表演娛樂稅徵收率,以促進高雄藝文活動發展。 本次修法所調降之各項娛樂稅徵收率,均為六都最低;此外,如藝文表演是在本市公有及行政法人經管之表演場地演出 ...

  7.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 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