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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9月13日 · (一)定型化契約定義. 定型化契約是什麼? 和非定型化契約有什麼差別?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定義: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而訂立之契約。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定型化契約意思是在交易過程中,由企業經營者提供單方面制定的契約給消費者簽署,「制式合約」、「標準契約」指的也都是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分為2大類,分別是「 消費型定型化契約 」、「 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 」,前者舉例如銀行往來、租車購物等和消費有關的行為,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後者如勞動契約等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民法則適用第247-1條。

  3. 2024年5月8日 ·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定義:定型化契約是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契約文本目的是為了與多數消費者進行相同類型的交易。 這些契約條款可以包括在合約的全部或部分中,並可以透過各種方式展示,包括書面,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路公告等 ...

    • 法源、效力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見圖1)
    • 結論

    為保護經濟或交易經驗弱勢的他方當事人,立法者特別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17條之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 ,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相關事項。限於篇幅,本文僅概述其中之定型化契約效力問題。 依據前述條文,定型化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而不顯失公平,始為有效;否則,縱屬白紙黑字,且經他方當事人簽署,仍屬無效。 因此,在實體商家購物,廠商所使用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物品如有瑕疵,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約退款。 又如,房屋出賣人提供之訂購單約定:「買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所繳訂金由賣方沒收;賣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賣方退還訂金」,其內容違反互惠平等原則,對消費者(買方)顯失公平,應為無效。 反之,航...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得牴觸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否則,該條款無效。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縱使未經企業經營者記載於其定型化契約中,該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例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所定之「房屋面積誤差找補款計算方式」,若違反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建商依其定型化契約所超收之找補款,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於買方。 然而,應一併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認為,前述「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未規定的事項,建商得在其定型化契約中予以記載,且此項記載有拘束買方之效力。因此,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沒有要求全部車道面積僅能由購買停車位之人分擔的意思,故建商將車道登記為...

    廠商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經常含有不利於相對人之條款。法律雖然設有條文,要求廠商應使用公平合理之條款。但是,任何人在訂立定型化契之前,應再三仔細閱讀;如有不明白之處,更應先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士,再決定是否簽約,以力求自保。

  4. 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其特徵如下: (一)契約條款方面: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 定型化契約的根本問題,在於企業經營者經常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定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款,造成締約雙方當事人 ...

  5. 2022年8月11日 · 定型化契約指的是由 簽約的一方當事人通常為企業或廠商預先擬定好契約的內容 並未經過雙方協商 的簽約方式。 如果另一方同意簽訂該契約,則 必須同意所有契約中的內容,不得任意修改 。 定型化契約通常用於 企業或廠商與大量且不特定的消費者簽約 時,為了追求方便與高效率而使用,但因為消費者不能任意更改定型化契約的內容,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民法§ 247-1 和 消費者保護法§ 11 ~ 17-1 皆有針對定型化契約做出一定的規範與限制。

  6.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為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其意義如下: (一)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

  7. 2016年9月30日 · 其意義如下:. (一)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包括個別磋商條款在內。.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乃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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