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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4日 ·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就原則上有繼續性的工作或派遣工作,必須要簽不定期契約」,只有在特殊情況,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舉例如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例如因為商店開幕,臨時需要大量的工讀生來派發傳單,開幕一段時間後就不需要繼續續聘者等。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選舉期間的造勢人員,有短期性的大量人力需求;或有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尋找短期職務代理人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令)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2. 2019年10月25日 · 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 [1] 。.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 [2] 。. 由於定期契約 ...

  3.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契約如何認定 收合. 一、勞動契約之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二、勞動契約採實質認定. 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不同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本部已於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明示從屬性特徵之各項要素,以協助契約當事人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釐清、判斷。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pdf.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pdf. 105年11月28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8739號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

  4. 2021年10月20日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5. 2021年2月4日 · 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 [1] 。.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 [2] 。. 由於定期契約 ...

  6. 2023年5月19日 · 定期契約為 有約定固定合約期限 的勞動合約,一旦契約到期,除非與雇主續約,否則勞工就必須離開工作崗位。 而根據勞動基準法實行細則第 6 條,適用定期契約的工作分為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 4 種類型:

  7. 2024年3月7日 · 定期勞動契約,是指勞動契約定有期限,於約定期間屆滿或目的完成時,勞雇關係即終止,也就是說對於勞動契約的存續期間為明確而固定的。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得約定定期勞動契約之情形,僅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四種 ...

  8. 2023年12月18日 · 國內企業規模多為中小企業,而為了促進勞動概念的深化,勞動部特別編製《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圖說講解相關勞動法令,盼能增進雇主正確勞動法概念。. 《 104職場力 》小編整理「勞動契約」上常見問題與相關文章 ...

  9. 2021年11月24日 · 一、定期契約之類型.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關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已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有繼續性工作及非繼續性工作之判斷原則.

  10. 定期勞動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OOO(以下簡稱甲方)為照顧OOO被看護者需要,茲聘僱 OOO(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定勞動契約,並議定勞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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