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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乙方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30日前預告方。 2.非屬前款情形,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應於 日前預 告方。 3.離職手續: 。 說明 雙方如有另行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時,應注意是否符合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1. 鑑於工作規則對於事業單位在經營管理制度上的重要性,並考量 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擬訂,特編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供事業單 位參用。另依本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訂定工作規則,有助於地方勞

  3. 2020年9月7日 · HR好朋友. 【宇恒週報】如何判斷定期勞動契約之簽訂要件:「非繼續性工作」?. |沈以軒專欄. 我國勞動契約按勞基法第9條之規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同條並有明文,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然而實務中,仍常見雇主因無法區分「非繼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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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5. 2017年10月18日 · 問題:一年一聘之約定究為定期勞動契約或不定期勞動契約? 回覆: 1.根據媒體報導,臺北市勞動局對某大學勞動檢查,就該大學以「一年一聘」方式僱用司機、工友等職員確認為。標籤:HR,一年一聘,人資,不定期勞動契約,定期勞動契約,簡文成專欄

  6. 2014年3月26日 ·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因此依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之規定,勞工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定期勞動契約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7.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 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8. 2020年6月5日 ·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13項,故以書面訂立為。 標籤:HR,人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徐卿廉專欄,勞動契約,勞資法令 分析: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9. 2016年9月5日 · 然而,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是以,勞資雙方所成立之勞動契約關係若係合法之「定期契約」,在定期契約期滿前,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勞工是不得任意離職,否則造成雇主 ...

  10. 注意事項及勞動契約範本,詳見本手冊附則四及附則五 (請翻閱至本手冊第48 頁 至第55 頁)》 一段時間後,阿華發現員工小琴手腳比較慢,又多次頂撞自己,所以想要以小琴 不適任這份工作資遣,但不知道要做哪些程序才不會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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