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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共分三類:1. 一般寄託2. 消費寄託法定寄託. 必要之點民法589I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II. 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 報酬。. 1. 勞務契約寄託人將標的物交付受寄人,由受寄人提供勞務 ...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寄託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物品交給他方,讓他方代為保管的契約。 交付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寄託人」;保管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受寄人」。
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上訴人主張有寄託關係存在,應就寄託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金錢交付之原因甚多,或為贈與,或為借貸,非僅基於寄託一端而已,故除別有證據外,僅有匯款之證明,自不足認 ...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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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N. 第 589 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 ...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 第 59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