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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2.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3. 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3311號令公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4.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英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31號 令
  5. 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同時保障學生於體制外的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於103年11月制定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落實《教育

  6.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7.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即「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原「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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