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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 ...

  2.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 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 發展。

  3.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24 日臺教技(三)字第1030185005B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 ...

  4.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5.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6.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 ...

  7.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8.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 累積及擴散為目 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第 三 條

  9. 稱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嗣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 考量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事務之推廣,其樣態近年來益趨多元,相關. 契約規範應具有彈性且能因應不同合作樣態之原則性需求;另為使學校辦. 理產學合作進行學生校外實習,應周全學校推動機制之建置及落實,提高. 實習課程品質及維護實習學生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 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載明事項,增加產學合作人才培育之適用彈. 性。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運作任務。 (修正條文第六條. ) 三、修正辦理校外實習產學合作契約應載明事項,並明定學生如於合作機. 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與合作機構所定契.

  10.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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