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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 一、地區農業特色。 二、豐富景觀資源。 三、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 前項申請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其面積除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二百公頃以下。 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三百公頃以下。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於民國81年12月10日發布施行,作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令依據,於民國85年及88年曾二次修正,對於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設施、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及對於目前已存續休閒農場之專案輔導均有明確之規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簡化休閒農場申請流程,已另於109年7月24日依本辦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0條第6項規定,公告委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轄內申請面積未滿10公頃休閒農場(不包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籌設者)籌設同意文件及許可登記證之核發事項,包括自 ...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包括增訂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內得設置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農特產品零售設施、農特產品調理設施等休閒農業設施,及需辦理用地變更之休閒農業設施(如餐飲、農產品展售等設施),其設置面積上限為
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 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32660529號 令.
次修正,為因應休閒農業之發展時程、簡化休閒農場合法申請,於95年4月6日 發布最新修正版。依照休閒農場種類及休閒農場土地 開發情形,簡單的區分為僅具農業經營 體驗分區之簡易型休閒農場(申請流程 如附件1),其以農業經營與體驗、自
中華民國85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輔字第 85060634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 (原名稱: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新名稱:休閒農業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88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 881170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 中華民國89年 ...
休閒農場籌設申請. 申辦資格. 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規定。 」;復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1公頃。 但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離島地區者,不得小於0.5公頃。 二、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三、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四、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