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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8月14日 ·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 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2.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3.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4. 2020年9月8日 ·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所以工作場所包含的範圍位小於勞動場所,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所以作業場所的範圍又小於工作場所,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地點。

  5.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 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所稱「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

  6.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7. 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移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另外,移工只能在勞動 ...

  8. 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在實務上,通常是以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第 5 款 和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6 的規定來判斷是否屬於職災,又或者依 勞工保險條例 §34 以及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9. 2016年1月5日 ·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10.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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