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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進屋導線外,其他導線不得敷設於同一進屋管槽或進屋用電纜內。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

  2. 線路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線路應裝置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物損傷之處所。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裝置線路。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

  3.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0046005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總說明(110.03.17).pdf.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對照表(110.03.17).pdf.

  4.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0046005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總說明(110.03.17).pdf.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對照表(110.03.17).pdf.

  5. 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用詞定義如下: 一、接戶線:由輸配電業供電線路引至接戶點或進點之導線。依其用途包括下 列用詞: (一)單獨接戶線:單獨而無分歧之接戶線。 (二)共同接戶線:由外配電線路引至各連接接戶線間之線路

  6.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2.12.16 修正)》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 期間曾為配合實務對於屋內線路設置實際需要,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 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係配合「

  7.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4046025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二條文 第十四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由其構造可分左列兩種: 一、一般可撓導線管:由金屬片捲成螺旋狀製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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