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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地下進屋導線外之其他進屋導線,應採用下列方法之一保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2.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垂直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垂直荷重應包括自重,加上其所支持之導線、吊線、間隔器或設備之重量,及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套冰重量。. 二、水平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 ...

  3. 廢: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發布日期】102.10.14 【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十一日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自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八日經濟部(77)經工字第03732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2046051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全文329條;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章節索引】

  4.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20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060460487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5.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 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 ,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電壓」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第五條. 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00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六條. 本規則之用電設備應以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標準或其他經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為準。 前項用電設備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或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須實施檢驗者.

  6. 二十八、可輕易觸及:指接觸設備或配線時,不需攀爬或移除障礙,亦不需可攜式梯子等,即可進行操作、更新或檢查工作。. 二十九、可視及:指一設備可以從另一設備處看見,或在其視線範圍內,該被指定之設備應為可見,且兩者間之距離不超過一五公尺 ...

  7. 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用詞定義如下: 一、接戶線:由輸配電業供電線路引至接戶點或進屋點之導線。依其用途包括下 列用詞: (一)單獨接戶線:單獨而無分歧之接戶線。 (二)共同接戶線:由屋外配電線路引至各連接接戶線間之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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