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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2月21日 · 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 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 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勞動部法規沿革. 我們堅信『一日一文章,工安變簡單』 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 Salinda | 小編. 文章編輯. Salinda | 小編. 好物推薦. 相關文章. 刊登廣告. iPEDIA 百科.

  2.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3. 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作目的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14) 歷史法條 (4)

    •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4. 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所稱工作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時,由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 ...

  5.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不在此限:

  6.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 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 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 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2)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 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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