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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但退除役官兵轉業者,得予提高至. 五十五歲以下。. 四、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 ...

  2. 工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各機關工作規則、勞動契 約、平時考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處理之;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 有關法律處理之。

  3.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及工友管理要點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局年度預算員額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第 三 條 工友之工作項目,應由本局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第二章 僱用. 第 四 條 ( 刪除) 第 五 條 新僱用之工友,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後簽訂勞動契約: 一、服務志願書一份。 確認有無雙重國籍. 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五、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 、國民身分證、戶口. 八、相關專業證照影本或證明文件。 第三章 服務守則. 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 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

  4. 臺南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3 日府秘總字第1020729842號函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本府工友( 含技工、駕駛)合法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及行政院修訂工友管理要點,訂定本工作規則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府年度預算員額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 友。 本規則所稱駕駛,係指本府年度預算員額內,專責公務車輛駕駛之駕駛員. 前二項未有規定,但依法令之規定係適用本規則者,準用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府與工友間一切權利義務,悉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四 條 工友之工作項目,依本府業務需要合法指派之。 第二章 僱用.

  5. 各機關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移撥為不同機關普 通工友者,或經轉化為同一機關普通工友且原技術工友缺 額不再遞補者,應維持其原支技術工友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術工友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 最高級。

  6. 規則所稱工友,指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 ,以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年度預算員額內所僱用之技工、駕駛、 工友及清潔工。 工友之工作項目,由管理機構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第二章 僱用

  7. 一、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規定 訂定之。 二、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監察院(下稱本院)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 友(含駕駛)及普通工友。 三、工友之工作項目,應由本院秘書處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1. 工友工作規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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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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