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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 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 範圍 內,另定報支規定。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8 年11 月26日 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 自109 年1 月1日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中華民國1 0 5 年1 2 月1 6 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894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 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 僱) 人員, 依其原定職等�. 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 技工、 駕駛及工友, 按薦�. 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 電話、 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壹、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本要點適用範圍 (一)政務官是否比照事務官報支差旅費 .....1 (二)學生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之旅費得否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相關規定補助 .....1
2024年5月20日 · 一、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報支,汽車每公里為新臺幣(以下同)3元、機車為2元。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75號函修正 .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報支差旅費時,應以出差登記,並應就事實發生經過,取得符合稅法的單據,並填寫必要的文件以列報相關費用。 我們一般將 國內出差 與 國外出差 合稱為「旅費」。 因為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比較多,因此拆成兩篇文章跟大家分享,本次分享有關「國內出差旅費」的列報相關資訊,若有企業朋友想瞭解關於國外出差的部分,我們會再專文介紹,請大家拭目以待。 國內出差的旅費限額: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簡單的說:今天公司要列報差旅費用,必須是要先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用來證明與營業有關係。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一、為規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 誤餐費、交際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下: . 三、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單位主管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KCG-P-F-002-F01),連同有關書據,申請核銷費用。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核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