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自113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 ...

  2. 地址 :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聯絡我們)(意見信箱)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 (FB)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 0800-000-321(稅務 ...

  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始得認列;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 ...

  4.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5. 2024年4月16日 · (五)參考物價變動情形及交通部航港局提供各航線船員伙食費列支標準,修 正一般營事業 、航運業及漁撈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 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

  7. 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 ...

  8. 二、配合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及第88條有關捐贈及伙食費限額之規定,修訂限額計算公式。

  9.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成列支。

  10.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本款第一目之捐贈、第六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第二款之捐贈減除金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但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