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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宗教為神明工作、且經常在廟宇或是神社或教會服務以此為職業的人 推動活動、講道與人接觸、關懷輔導心靈上的需要 幫信徒得到關懷安慰,協助信徒解決困難,因應轉變,服侍更多有需要人士,需有良好素質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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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旨以端正人心,勉人遷善,祈求國泰民安,維護傳統優良文化,弘揚教化,端正禮俗為宗旨暨管理維護本宮所屬財產法物為職責。 第二章 興辦事業

  3. 自治原則, 寺廟 依其組織及事務運 作情形,自行衡酌 決定。 第 十八 條 本廟(宮)置總幹事一人,主任委員就熟諳行政及宗 教事務者聘任之。 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統籌辦理日常事務。 一、例示組織及其管理 方法。

  4. 以寺廟...以寺廟登記立案者以主任委員最大(代表宮廟),次為副主任委員(備胎...主副爐主是各宮節慶襄助人員,可大可小各廟性質不一,有的宮廟是不編制。

  5. 宮廟組織職掌. 一間廟,各職務上的職掌是什麼? | 全台寺廟百科. 宮廟職稱-一間廟內有很多的職稱如:主委、副主委、爐主、副爐主、總務、副總務及一般委員這些職稱他們的...#8一、道教宮廟組織或管理章程範例-適用管理委員會制. 閱讀更多.

  6. 徒名冊之寺廟(即 【甲案】適用對 象),有關新增信 徒資格之規定,基 於宗教事務自治原 則,由寺廟依其教 規、教制或教義,自行衡酌決定。惟 倘寺廟於章程內規 定報經主管機關備 查有案者為新增信 徒,則新增信徒其 職權及義務始自主 管機關備查後,而

  7. 第10條:本廟(宮)置總幹事一人,由管理人就熟諳行政及宗教事務者聘任之,其任期與管理人同。 總幹事承管理人之命,統籌辦理日常事務。 第 四 章 會 議 . 第11條:本廟信徒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類,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管理人召集並主持之。 定期信徒大會每年召開1次。 臨時信徒大會由管理人視廟務推展需要召開,如信徒就廟務推展認有需要召開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信徒連署,書面送請管理人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期限屆滿管理人不召開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信徒連署推舉召集人召開之。 前項由信徒連署推舉召集人召開之臨時信徒大會,管理人因故未出席會議,或管理人在無人提出散會動議,或提出散會動議未表決通過,逕行宣佈散會或逕行離席,得由與會信徒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8. 本廟設總幹事一人,任期隨主任委員進退。 榮譽主任委員及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 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經常會務,並執行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