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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期滿未能銷假,而停職未滿1年者,於93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後之辦理事宜 19 銓敘部86年9月24日86台法二字第1524675號書函
自第1次請延長病 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 超過1年,但銷假 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 起算。需於依規定核給之 病假、事假及休假 均請畢後,並經機 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期間逢例 假日者,該例假日 不予扣除。延長病 假跨越至次年時,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請延長病假。 機關在審認個案是否具「重大傷病」情事時,「雖然可以參考健保法規所列重大傷病項目,但並不以那些項目為限」喔~ 應由服務機關參考當事人所檢具的醫療證明,就個案實際情形審認當事人是否屬因患重大傷病致無法負荷工作質量的情形,以作為准假與否及核予適當給假期間的依據。 參考小編上述說明,黛玉究竟可不可以請延長病假? 答案是……要由服務機關綜合參考她檢附的醫療證明及個案狀況等加以判斷裁量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延長病假 #重大傷病 #備而不用 #祝福大家健康平安. 181. 45 comments. 39 shares. Like.
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請 延長病假。 爰延長病假之要件如下: 一、申請延長病假之前,必須先請畢所有病、事、休假(毋須依順序)。 二、必須是「重大傷病」,其認定原則如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患重病(按:現已修正為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 年。. 」此項規定,係指公務人員因患重病須長期治療時,其延長病假,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