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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外牆依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依下式計算之:. 一、設有居室建築物之外牆高度(採光用窗或開口上端有屋簷時為其頂端部分之垂直距離)(H)與自該部分至其面臨鄰地境界線或同一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 ...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103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其中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條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

  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第 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 條補充圖例圖1-3- (8).JPG. 第 2 條補充圖例.PDF. 第 2 條補充圖例.DOC. 第 3-1 條補充圖例.PDF. 第 3-1 條補充圖例.DOC. 第 8 條補充圖例.PDF. 第 8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4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4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6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6 條補充圖例.DOC. 第 19 條補充圖例.PDF. 第 19 條補充圖例.DOC. 第 23 條補充圖例.PDF.

  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 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 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5.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但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但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6.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編章節. 第一章 用語定義. ﹝§1﹞.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2﹞. 第一節 建築基地.

  7. 建築基地臨接前條規定寬度道路之長度,除本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臨接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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