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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建築物,申報人檢具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成果報告書,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者,得免辦理前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1.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2.21台內營字第1070802652號令修正 內政部111.12.28台內營字第1110821688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 ...

  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一、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二、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第 4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以下簡稱申報人) 規定如下:一、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 耐震能力評估, 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第 5 條.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如附表一。 第 6 條. 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 如附表二) 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

  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 8584912. 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 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以下簡稱申報人 ...

  5. 答: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建築物依「危險指標」 與「使用強度」區分為 8 類(A至H類)23 組,各類組別之申報頻率及 申報期間皆不相同,規定詳見下列表:

  6. 第 5 條.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附表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PDF.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7. 建築物安全檢查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之健康處於正常、合法、無礙公共安全的狀態,一經檢查發現即應提出改善計畫限期改正,以維持正當健康之使用,確保建築物構造與設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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