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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可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89.11.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財政部89.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0319) 112-05-10.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限制出境之對象為何?

  2. 1240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2.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3.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4.納稅義務人本人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5.納稅義務人 ...

  3.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夫妻婚前各自擁有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並各自辦竣戶籍登記,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也只能擇一適用,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會請民眾擇定1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夫妻原則上只能有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如果其他房屋有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無上述限制,因此民眾可以將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設籍於另一處房屋,就可以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4.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5.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 ...

  6.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見第十題),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

  7.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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