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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部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經總統修正公布,從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這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從18日施行,其餘條文從明年3月8日起施行。 勞動部表示,這次修法從18日生效的規定包括,修正法案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適用範圍、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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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

  3.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兩性工作平等法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三月八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 本法課予雇主應 ...

  4.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5. 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架構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的性騷擾防治網絡,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法案名稱修改為「性別 ...

  6. 2021年12月28日 · 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以營造更為友善育兒環境。 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要點如下:

  7. 2023年8月16日 ·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自112年8月18日生效之規定包括: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及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

  8. 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7日以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勞動部因應本次修法,已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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