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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2.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憲法

    ﹝1﹞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 ...

  3.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4.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5. 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16] 憲法

  6. 2003年12月20日 · 憲法只能寫現在能夠定下來的,最根本、最需要的東西。憲法要起到統一思想、進一步鞏固安定團結、保證四化建設等工作順利進行的作用。 以1954年憲法(五四憲法)為基礎,總結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繼承1954年憲法,發展1954年憲法。

  7. 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解釋文 1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8. 和世界主流三權分立憲法(行政、立法、司法)相較,其將西方學說之行政權析出「考試權」、立法權析出「監察權」,形成「五權分立」。

  9. 2024年8月9日 · 憲法為人類思想的結晶,起源於為對抗王權的壓迫,為使人民的權利獲得保障,從英國開始制訂大憲章(1215年)、權利請願書(1628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典章(1689年),影響到在美洲的殖民地,而導致了美國的獨立革命,並使美國發表了

  10. 事實上,根據大法官在釋字第499號解釋所表示的明確意見,我國憲法實務是採取修憲有界限論,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提出了憲法基本精神,並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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