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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年5月26日台財字第11104501470號令-核釋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7.1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 ::: 機關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交通位置圖. 總機: (02)2322-8000 傳真: (02)2356-8774. 服務時間 ...

  2. 財政部賦稅署房地合一稅2.0專區(連結至財政部賦稅署) 法令規定及疑義解答 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pdf

  3. 財政部111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9400號令(核釋個人以自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其房地取得日、持有期間及自住房地持有期間之認定原則)【PDF】

  4. 為了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移轉避,修法後 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必須課房地合一稅! 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5. 110年4月28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期能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規避稅負及維護租稅公平。

  6.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45%、35%、20%),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 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 增列兩項課稅標的,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

  7. 合一稅2.0(下稱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 稅率之持有期間、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 別稅率課稅,並將出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藉股份或出資額

  8. 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稱房地合一稅制1.0),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

  9.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任一用途之獲配金額,不得低於餘額百分之十。.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 ...

  1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第 四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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