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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 ...

  2. 2023年11月15日 ·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 ...

  3. 2023年11月20日 · 個人出售繼承之房地與房貸,房地合一稅負可減除. 民眾來電詢問父親過世於112年5月1日繼承房地遺產,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因父親係於107年1月1日購置,且有房貸,過世時尚有金融機構 ...

  4. 適用對象. 為了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移轉避稅,修法後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 (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必須課房地合一稅!. 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 ...

  5. 2020年11月6日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適用優惠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 ...

  6. 2024年2月27日 ·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稱財政部令),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 ...

  7. 個人房地合一稅2.0與1.0的差別?. 修法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釋例】. 假設小財購買一戶房地產1,000萬元,持有一段期間後以1,460萬元賣出,其他必要 ...

  8. 110年4月28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期能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規避稅負及維護租稅公平。

  9. 2024年3月28日 ·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原只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12年令)放寬為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的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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