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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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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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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ouse Tax Act

      House tax shall be lev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

  2. 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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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房屋稅稅率表. 自住住家用房屋(含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歸戶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 「全國歸戶」,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全數累進」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 為防杜委託人藉由信託移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受託人,規避住家用房屋按持有戶數適用較高稅率,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改歸戶委託人,與委託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合併計算戶數(例如單一自住之一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戶數或其他住家用房屋之戶數)。 惟他益信託之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基於受益人既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該類信託房屋併入受益人之戶數計算。 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率請至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查閱。

  5.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 ...

  6. 相關法規. 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訂定「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 ...

  7. 房屋稅2.0精進房屋稅制、落實居住正義,5大改革重點一次看!. 重點1:提高多屋持有成本. 目的: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 作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且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 ...

  8.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 (一)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 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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