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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

    • 友善列印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

    • 沿革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

    • House Tax Act

      House tax shall be lev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

  2.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徵收依據) 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 2 條. (用辭定義)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 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第 3 條. (課徵範圍)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為課徵對象。 第 4 條. (徵收對象)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 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 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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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房屋稅條例

    房屋稅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公布日期】民國113年1月3日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一日國民大會制定公布. 2‧.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三日國民大會修正公布. 3‧.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國民大會修正公布. 4‧.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國民大會修正公布. 5‧.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總統修正公布. 6‧.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 7‧.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總統修正公布. 8‧.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八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14、15條條文. 9‧.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0915號令修正公布第13、15條條文. 10‧.

  5.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訂定「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6.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7. 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將於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正式開徵。 房屋稅2.0精進房屋稅制、落實居住正義,5大改革重點一次看!

  8. 財政部: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電話總機: 23228000 傳真電話:23219758. 系統版本: 113.06.21. 系統更新日期: 113.06.27. 本系統法規內容若與政府公報內容不同,以政府公報內容為準;. 本系統各稅解釋函令內容若與「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

  1. 房屋稅法施行細則條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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