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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3 .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 ...

  2. 編章節.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增訂修正之第 17-4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43-3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第 43-4 條條文 ...

  3.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4. 所得稅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32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11532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5.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 ...

  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 ...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32年2月17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2條. 2.中華民國32年10月13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3.中華民國35年4月16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42條. 4.中華民國37年4月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63條. 5.中華民國37年5月14日國民政府公布第101條條文. 6.中華民國38年9月7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條第1、3、6款、第5、128、146~156、158條條文. 7.中華民國39年6月21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5、128、146~156、158條條文. 8.中華民國44年12月23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120條. 9.中華民國52年1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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