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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 . 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2. 所得稅法 EN. 114 .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 ...

  3. 另扣繳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1.已經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2.在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天內,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沒有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者,免予處罰。 3.已依國稅局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扣繳稅額在4,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申報,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以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4.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超過3日,須按應繳納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另外,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納稅義務人尚須繳納滯納利息,該滯納利息係依其應繳納的稅款,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年度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徵收。 二、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所扣稅款者,每超過3日,須按應繳納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如經查明扣繳義務人有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者,尚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

  5. 要處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 其免罰之範圍,不包含各稅法規定之行為罰。

  6. 關於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係指應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1,250元(編者註:現為1萬元),最低不得少於750元。

  7.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8. 主旨: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9. 主旨: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說明:二、扣繳 ...

  10.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二、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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