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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一月 ...
第 92 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是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填發扣繳憑單,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還會按照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下同)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但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可以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 扣繳義務人如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然未在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另扣繳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1.已經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 建築師、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3 條第2 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技師 ...
2023年11月13日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 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 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 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 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 ...
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 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
1.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2條之1前段及102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每年1月底 (或依法展延的截止日)前應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所得資料及信託所得申報書。. 2.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 ...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執行業務者」不包括在內。. 說明:二、為掌握課稅資料,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至遲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
原則(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 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