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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行政院為統一規範所屬各級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 管理事項,以作為各機關訂立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準據,特訂 定本要點。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工友管理事項,適用本要點。

  2.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工友技工及駕駛之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出勤:工友、技工及駕駛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

  3.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除前二項所定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前三項及第五點所定條件,納入勞動契約. 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者. ,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併案歸檔. 。 〔立法理由〕. 一、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第二款「年滿. 十八歲」修正為「成年」。 又依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成年始得. 受僱為工友,已無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情形. ,爰刪除該款但書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附件一-具結書. 七、工友除得依其他法規申請留職停薪外,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亦得申請留職停薪: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3工友管理要點

    第1點. ﹝1﹞ 行政院為統一規範所屬各級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管理事項,以作為各機關訂立工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工友管理事項,適用本要點。 ﹝2﹞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其工友之待遇、獎金、退休、撫卹及其他給與事項,適用本要點;其餘工友管理事項,得準用本要點。 第3點. ﹝1﹞ 本要點所稱工友,指各機關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回索引 〉〉. 貳、僱用. 第4點. ﹝1﹞ 各機關僱用之普通工友應注意其品德,並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5. 一、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及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規定. 訂定之。 二、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監察院(下稱本院)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 友(含駕駛)及普通工友。 三、工友之工作項目,應由本院秘書處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貳、僱用. 四、 (刪除) 五、本院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內, 不得僱用工友。 但屬他機關向本院商請移撥之同意,不在此限。 僱用工友,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六、本院新僱之工友,應由本院與工友雙方約定試用二個月,期滿考核合. 格者,予以正式僱用;考核不合格者,即依法終止勞動契約,餉給發. 放至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 七、新僱 (含試用)工友,應查驗並收繳下列證件及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6. 之「工友管理法規釋例彙編」,再行蒐羅108年迄今之相關釋 例,選取其中具代表性之函釋,並分為管理、員額管制、僱 用、服務、請假與休假、待遇、考核與獎懲、退休、撫卹、

  7. 首頁. 服務園地. 國民旅遊卡專區. 相關規定. 列印內容 [另開新視窗]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休假補助費相關事項QA (1090101版) 相關檔案. 工友國旅卡規定 (1090101版) pdf (1.74 MB) 滿意度調查 此頁資訊有幫助嗎? 1顆星 2顆星 3顆星 4顆星 5顆星. 點閱數:4255. 資料更新:108-12-24 18:06. 資料檢視:113-07-16 14:39.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回上一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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