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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檔案下載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odt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pdf

  2. 2017年7月31日 ·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odt檔/pdf檔) facebook. twitter. line.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發布日期:2017-07-31.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60861.

  3. 繼承人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並: 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 檢呈 附件一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書。

  4. 2024年10月7日 · 前者通常是為了具體標明每個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或是為了減少稅收而將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中的一部分協議由某人繼承;但後者司法實務則是認為,我們不可以就被繼承人的某一項特定債權或債務聲請拋棄繼承,也就是說要聲請拋棄繼承只能全部拋棄

  5. 辦理拋棄繼承方式及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之 意 義: 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繼承順序: 遺產 ...

  6. 立書人聲明:依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拋 棄 . (知悉得繼承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被 繼 承 人 姓 名 性 別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死亡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址 街 分證. 鄰. 村 里. 市 區. 鄉 鎮. 縣 市. 樓. 號. 弄. 巷. 段. 路. 立書人聲明: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立 . 書 址 人 姓 名 出生 日期. 護照或身 號碼 與被繼承 人之關係. 住 立書人 . 法定代理人 . (簽章)

  7. 見本/樣本. Disclaimer of Right to Inheritance . 知悉得繼承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Date of becoming aware of the right to inheritance: R.O.C. year month day. 備註: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 條及第1176條條文,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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