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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7月31日 ·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odt檔/pdf檔) facebook. twitter. line.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發布日期:2017-07-31.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60861.

  2. 繼承人,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並: 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 檢呈 附件一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書。

  3.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檔案下載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odt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pdf

  4. www.taiwanembassy.org › public › USden_download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路街 立書人聲明: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立 書 人 姓名 出生日期 護照或身分證號碼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 住址 立書人

  5. 狀名稱 線上狀 檔案下載 更新日期 0413 61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odt pdf 110-12-22 0413 62 家事聲請狀--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odt pdf 110-12-22 0413 63 家事聲請狀--聲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債權人) odt pdf 110-12-22 64

  6. 立書人聲明:依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拋 棄 . (知悉得繼承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被 繼 承 人 姓 名 性 別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死亡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址 街 分證. 鄰. 村 里. 市 區. 鄉 鎮. 縣 市. 樓. 號. 弄. 巷. 段. 路. 立書人聲明: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立 . 書 址 人 姓 名 出生 日期. 護照或身 號碼 與被繼承 人之關係. 住 立書人 . 法定代理人 . (簽章)

  7. 備註: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條文,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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