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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動式用電器具插座之額定電壓為二五 伏以下者,額定電流不得小於一五安。但二五 伏、一 安之插座,使用於非住宅場所,而不作為移動式之手提電動工具、手提電燈及延長線者,得不受限制。

  2. (一)插座之裝設,自門邊沿牆壁水平量測不得超過一.八公尺,插座沿牆壁(含轉角)水平量測之最大間距為三.六公尺。 (二)地板插座出線口不得計入所規定插座出線口數量。 但該插座出線口距牆面四五 公厘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設有中島式檯面或冷凍設備之廚房,得裝設專用插座出線口。 四、浴室中距任一洗手台外緣九 公厘內,應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五、住宅處所設有洗衣區域者,應至少裝設一個二 安分路之洗衣、烘乾用插座出線口。 六、陽台及戶外走廊,應裝設一個以上之插座出線口,且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七、除供特定用電器具之插座出線口外,地下室及車庫應裝設一個以上之插座出線口。 八、幼童活動區域之插座得為防觸電者,或具有鎖或扣之蓋板。 九、農村或分租用套房可視實際需要裝設燈具或插座出線口。

  3.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部分條文 –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全部行政區域 。 第七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左: 一、開關:用以「啟斷」、「閉合」電路之裝置。 二、接戶開關:凡能同時啟斷進屋線各導線之開關又名總開關。 三、分路:係指最後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導線出線口間之線路。 四、分路開關:用以啟閉分路之開關。 五、幹線:由總開關接至分路開關之線路。 六、導線:用以傳導電流之金屬線纜。 七、安培容量:以安培表示之導線容量。 八、實心線:由單股裸線所構成之導線,又名單線。 九、絞線:由多股裸線扭絞而成之導線,又名撚線。 十、連接盒:設施木槽板、電纜、金屬管及非金屬管時用以連接或分岐導線之盒。 十一、出線盒:設施於導線之末端用以引出管內導線之盒。

  4.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5. 9.1.7 明線式插座裝設高度應離地面 30 公分以上,埋入式插座則依出線 匣之高度設置。 9.1.8 插座之設置位置,應儘量避開雨水、濕氣、高溫、灰塵、振動或噪 音。

  6. (一)每一框架上之單插座或多連插座出線口,其計算值不得小於一八 伏 安。 (二)同一插座出線口由四個以上插座組成之多聯式插座,每個插座之計算

  7. 台塑企業規範. 建物照明插座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1.1 目的 建立建物照明插座之工程基準,俾使工程人員從事照明插座工作時能有所遵循,確保工程品質。. 1.2 適用範圍. 1.2.1 本規範適用於一般公共建築物(如:行政大樓、福利大樓、醫院及員工宿舍... 等) 之照明插座 ...

  8. 5 表18-8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驗紀錄表 ..... 147 表18-9 ANSI/TIA不同等級電纜配線系統IL channel及IL PLink最大規格值 ..... 151 表18-10 ANSI/TIA不同等級電纜配線系統NEXT channel及NEXT PLink最小規格值 ..... 152 表18-11 ANSI ...

  9. 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有人與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由所有人增設。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規定無償連接及使用。 第五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連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設備,應設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第六條 前條之設置及維護責任分界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引進電纜者: (一)建築物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用戶側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10.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20 條. 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插座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前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裝設插座出線口。 二、裝有固定烹飪用電器具者,應裝設插座出線口。 三、插座出線口總數不得少於前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 四、應裝有二個以上可輕易觸及之插座出線口。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29-19 條. 分路出線口數及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浴室、廚房、走廊、樓梯,或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及浴室,應至少裝設一個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 二、住宅處所之臥室、書房、客廳、餐廳、廚房或其他類似房間應至少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並依下列規定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