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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 (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 (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附表五。 (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七)海水淡化廠適用附表七。 (八)前七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八。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 (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 (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 (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

  2. 第 2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 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3.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1年 ...

  4.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 (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 (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附表五。 (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七)海水淡化廠適用附表七。 (八)前七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八。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 (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 (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 (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

  5. 環境部為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於113年8月27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之管制,預計事業廢水氨氮管制總量可由80%提升至92%,並減少高濃度磷排入水體之負荷,及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水體品質並促進廢(污)水資源化推動。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自100年起放流水標準增訂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等13類對象氨氮管制以來,已具相當污染削減成效,惟未管制氨氮事業中,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屠宰業、肉品市場以及醫院、醫事機構等廢水氨氮排放總量仍相對較高,有納入管制需要,故增訂放流水標準氨氮管制。

  6. 2 海水淡化廠排放之廢(污)水適用之放流水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以海水為原水,排放鹵水及過濾反洗廢水、薄膜清洗廢水或其他與海水淡化有關作業廢水混 合排放者,適用附表七。 二、產生之廢(污)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者,適用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第3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第4 條 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 之。

  7. ehs.docs.fju.edu.tw › safety › 污水處理放流水標準

    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者,適用附表十之規定。 第 三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 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8. 第 2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 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 (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 (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 附表五。 (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七)海水淡化廠適用附表七。 (八)前七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八。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 (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 (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 (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

  9. 修正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附表十一、附表十四、附表十五,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 增修特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氨氮、總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

  10. 為精簡放流水標準及特定業別放流水標準,將前述各項標準整合於「放流水標準」中,以附表方式臚列特定業別管制項目、限值,並同步刪除「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等6項特定業別之管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