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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終獎金爭議 全教總:主任和導師標準不一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羅德水進一步說明,待遇條例法制化後,職務加給包含主管職務、導師與特殊教育3種職務加給,因此,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本應包括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但事實上導師費卻未被列入年終計算,而老師請假未超過7天,導師費也應如同行政職務加給,不應被扣減,全教總要求標準應一致,不應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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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 ...

  3. 2017年1月13日 · 針對全教總指教師待遇條例三讀通過後,「導師費依法應納入 年終獎金計算 一事教育部 表示雖然導師費與特教津貼入法明定是職務加給」,教育部也建議應該將導師費納入年終獎金但在請示行政院人事總處後人事總處認為導師費不屬於全國軍公教一致項目因此只能納入考績計算不能納入年終獎金教育部國教署人事室主任邱東坡說:『...

  4.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自110 年6 月30 日至110 年7月31日。 範例5. 教師N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自109 年8 月30 日至109 年10月. 31 日及110 年3 月1 日至110 年5月20日。 範例6. 教師O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自110 年7 月1 日至110 年7 月31日。 *5/12。 【累計4 個月又22日】 說明6. O 師: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12 。 【累計1個月】

  5. 最新消息.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職務加給得否納入104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請依行政院訂頒之「一百零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一、注意事項及一百零四年 ...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 但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6. www.rces.chc.edu.tw › storage › 074714教育部 函

    師成績考核獎金計算標準不一;為保障教師代理主管職 務、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權益,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成 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1、為期學校教師與公務人員權益衡平,有關考核年度內

  7. ( 四)一百零五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 )一百零五學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 六)一百零五學年度成績考核(包括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但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