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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7 月 21 日

  3. 函修正發布本辦法中有關教師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另予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 核等應予解聘與免職之規定,因與教師法抵觸,應不再適用;又考核辦

  4.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 ...

  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60 年7 月21 日教育部(60)台參字第1648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74 年8 月6 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3316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9 年7 月9 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3221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0 年7 月10 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

  7.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 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

  8.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 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 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

  9.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第一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教師)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貨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 ...

  10. 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 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第 四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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