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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7 月 21 日
函修正發布本辦法中有關教師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另予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 核等應予解聘與免職之規定,因與教師法抵觸,應不再適用;又考核辦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60 年7 月21 日教育部(60)台參字第1648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74 年8 月6 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3316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9 年7 月9 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3221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0 年7 月10 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 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 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 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第一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教師)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貨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 ...
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 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第 四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