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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 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 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 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 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 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 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

  3.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4. 現行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修正發布。. 茲為因應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相關規定,並參酌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審酌現行國內 ...

  5. 教師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 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6.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 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 ...

  7. 教師請假規則總說明. 依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第一項)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第二項)前項教師請假規則, 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 ...

  8.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 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 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