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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7 月 21 日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師之 ...

  4. 函修正發布本辦法中有關教師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另予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 核等應予解聘與免職之規定,因與教師法抵觸,應不再適用;又考核辦. 法中與上述條文相關之處理程序及救濟程序等規定,亦同時不再適用.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教育部(87)臺參字第 87070771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4 條.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89)參字第 8911940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臺(91)參字第 911999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40128615C 號令修正.

  5.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6.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 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 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 第16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 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

  7.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8. 2024年9月25日 · 依其立法說明,所稱「全無工作事實」,係指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疾病或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而請延長病假、因案受解聘、不續聘、停聘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 茲以,實務上教師倘於 ...

  9.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樣態. 支給基準.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10.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年. 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七月二. 十八日修正發布。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 原第十八條第二項關於教師成績考核之規定,移列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範,及明確救濟程序中考核機關之認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逕行改核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時,考核機關為該主管機關。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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