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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師之 ...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師之 ...

  4.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 ...

  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教育部(60)台參字第 16486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六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 3316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九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3221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日教育部(80)台參字第 354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0410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教育部(82)台參字第 418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該辦法)修正發布後,實務執行疑義,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有關該辦法修正發布後,原任及依該辦法改組成立之新任成績考核委員任期疑義:. 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 ...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台人(二)字第 九二 一二六六二九號書函與前開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但現已成立之成績考核委員會,得繼續運作至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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