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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樣態. 支給基準. 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 ...

  2.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給予2倍) [(本薪)+(學術加給)+(主管加給)+(導師加給)+(特教加給)]x (1 or 2) ※注意事項※. 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以8月1號晉升後數額計算。 主管加給、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以8月1號晉升前,實 際就職狀況計算。 以上計算方式為通則,若有特殊情況需詳閱「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另行計算之。 貳、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3.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4. 考績獎金之計算考績獎金中各種加給之計算均以任職月數為基礎有關年度中連續代理主管職務十個工作天者含星期六日共12天),其代理主管加給之給與倘均合於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實際代理

  5. www.rces.chc.edu.tw › storage › 074714教育部 函

    ()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1基於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之特殊性與主管職務加給之樣態不同,爰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者,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仍應按其實際代理之月數合併計算,又其代理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2、又教師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仍不適用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不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仍應依說明一(二)第1點方式計算之。

  6.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7.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為使考核獎金之發給更為合理並符合實務運作,配合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所列績效獎金標準,修 正薪給總額之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應迴避及得迴避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一、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及出席會議時以公假處理;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參與考核人員未嚴守秘密之議處規定,以確保考核過程之嚴謹。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二、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於教師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申誡以上處分前應給予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8.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所列之條件;若違反其中一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則僅須具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中一目,即可考列該款。 又該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6597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改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倘於考核年度 7 月 31 日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 三、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10. 教師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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