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數之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提供教師請假規則相關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包括請假程序和條件。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 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
教師請假 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0950508立法理由.pdf 0980814立法理由.pdf 1010427立法理由.pdf 1020805立法理由.pdf ...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1﹞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6、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 以內。 7、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 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 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
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配合總統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後段「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