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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H0030042&FLNO=1&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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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建立完善之大學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大學評 鑑事務: 一、研究我國大學評鑑制度。 二、蒐集分析國外大學評鑑相關資訊。 三、協助大學申請各類學門國際認證。 四、發展建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資格指標。

  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 (三)字第1050130144B號 令.

    •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 教育部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 臺教高 (三)字第1050130144B號 令
  4.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 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 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5. 大學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或由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大學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委員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大學。 但學門評鑑及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委員會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6. 法規名稱大學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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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6年11月7日 · 為建立完善之大學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大學評鑑事務: 一、研究我國大學評鑑制度。 二、蒐集分析國外大學評鑑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