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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 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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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 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 視覺藝術產業。 二、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 工藝產業。 五、 電影產業。 六、 廣播電視產業。

  4. 2023年5月12日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部長史哲特別感謝溫暖堅韌的行政院長陳建仁、副院長鄭文燦、財政部等及立法院不分朝野黨團共同支持,尤其此次修正草案從4月6日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僅短短1個月餘即三讀通過,更顯示我國政府除科技硬實力,也高度重視國家文化軟實力應加以推升動能的急迫。 文化部表示,國家戰略產業首度納入投資抵減,是史哲的文化黑潮計畫起手式,文化部已加速子法研修工作,期盼邀請各界共同投資臺灣內容,將臺流推向世界。

  5. 2023年4月6日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6)日經行政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長史哲表示,修正草案說明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產業為「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個人或事業除投資相關事業外,投資專案亦可享租稅優惠;此外,新增訂的黃牛條款,除了是文化部面對疫後黃牛興起的快速反應,亦展現於草案公告過程傾聽朝野及民間意見,大幅修正公告版草案的結果。 文化部後續將積極赴立法院溝通,期盼修正草案能儘速三讀通過,促使臺灣文化內容加速主流化、國際化,並保障國人公平文化近用權。 文化部說明,此次《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修正條文5條,其中包含增訂公司或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條文3條、增訂處罰黃牛行為1條。

  6.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之處罰,以保障 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

  7.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簡稱文創法 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 並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迄今,僅歷經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八年 為完備我國文化中介組織體系,推動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第五條、

  8.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2111號令修正公布第 5條 、第7條及第30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文化建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0 條,定自99年8月30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 ...

  9. 2020年5月12日 · 為優化文化創意產業整體發展環境,文化部首先於2019年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與政府協力振興文化內容產業,並同步啟動《文創法》修法工程。

  10. 27-1 . 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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